【案情简介】
1994年12月,重庆A公司注册了XX二字文字第43类商标,主营业务为火锅。
2021年5月,A公司与秦皇岛B公司(主营餐饮管理)签订了商标使用授权书,约定B公司可以使用前述授权商标在全国维权。
2024年初,B公司认为武汉C企业(主营小吃)店铺标识中含有与A公司文字商标相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遂将C企业诉至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2024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C企业构成商标侵权,判令C企业向B公司赔偿经济损失;C企业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4年底,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3月,长久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彭心辉律师和胡俊律师代理C企业向湖北省高级人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要求改判驳回B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5年5月,湖北高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长久律所知产团队律师代表C企业提交了新证据,并向法庭阐述了新的代理意见,主张C企业不构成商标侵权,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0月,湖北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停止原判决执行,提审本案。
【律师意见】
本案目前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同近期我们取得胜诉的其他诸多案件一样与律所知识产权律师团队紧密配合不可分割;后续我们或将进一步为委托人客户争取更好的裁判结果。
从技术层面来说,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常用评判标准主要集中于被诉侵权标识与引证商标是否相同,被诉侵权标识是否与引证商标适用于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是否与引证商标相似,会否造成社会公众混淆。另一个影响因素是引证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规范使用以及是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本案纠纷中,还涉及B公司提供的商标授权书是否真实以及B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适格,C企业主营业务是否造成与A公司相互混淆,B公司批量诉讼是否具有权利基础,维权动机和目的是否正当等问题。
襄阳商标律师提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经营者均应当合规、合法经营,尤其建议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版权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以兴办百年企业为目标,行稳致远。另一方面,如果企业遭遇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亦应当及时聘请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应诉,尤其针对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批量维权诉讼行为应据理力争,避免劳民伤财、浪费司法资源,促进和保护广大中小企业合法利益,维护风清气正的营商环境。
【襄阳商标律师团队】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系襄阳地区一家历史悠久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除了传统的民商事、行政、刑事、法律顾问等传统法律服务外,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逐渐成为襄阳地区律所的特色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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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商标律师团队自成立以来承办了多起版权纠纷、商标侵权诉讼及专利侵权行政裁决等知识产权案件,团队律师已经为多个企业、作家、画家、MCN、非遗传承人、电商达人、政府机构、商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提供过IP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团队律师还多次受邀为襄阳不同地市市场监管部门、企业、高校和商会协会讲授知识产权法律讲座,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为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多样化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彭心辉 律师,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执业领域:知识产权、诉讼仲裁、涉外法律、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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