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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 

    【适用案件主要类型】

    著作权侵权纠纷;

    商标权侵权纠纷;

    专利权侵权纠纷;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恶意侵害商业秘密案件

     

    【参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主观要件】

    被告故意侵害知识产权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程序要件】

    不告不理;

    最迟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可以单独就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结束后另行主张惩罚性赔偿。

     

    【赔偿基数】

    原告实际损失数额;

    被告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

    不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赔偿倍数】

    1-5倍;

    赔偿经济损失之外,另行计算倍数(和数关系,非包含关系)。

     

    【tips】

    襄阳知识产权律师团队提示广大客户,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在能够主张惩罚性赔偿时建议在起诉时一并提出,是否符合适用要件由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侵权主观故意、侵权情节、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定;特殊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提供财务账簿等材料证明非法获利数额并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基数(举证责任倒置);另外,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亦可以是非整数倍;无论在何种情形下,都建议原告方穷尽举证责任,为人民法院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提供依据,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襄阳商标律师团队咨询热线电话:139 0727 3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