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张国庆
灯光闪烁,掌声雷动,乐音飘飘……当你在KTV等音乐会所一展歌喉时,可曾想到,你演唱的有可能是侵权歌曲。近日,大冶法院就审理了一起音乐会所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是经国家出版局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先后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娱乐唱片公司、滚石国际音乐有限公司等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合同约定,两家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放映权、复制权(限于为卡拉OK点播服务进行的复制)授权原告管理,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
2021年1月5日,原告工作人员到被告黄石市阳新县某音乐会所,以普通消费者身份在该会所的包厢内,操作点唱设备,点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伤心太平洋》《浪花一朵朵》等歌曲,在调查取证后,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著作权权利人授权管理案涉作品,享有案涉作品放映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擅自使用原告管理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大冶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
【法官提醒】
我国《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授权不得用于经营谋利。KTV、音乐会所经营者应当以案为鉴,增强知识产权和守法经营意识,避免产生侵权行为,更好发挥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和满足人民群众多元文化需求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