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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务院

    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3〕122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调规事项的请示》(琼府〔20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目录附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仅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的境外认证机构,无需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和办理经营主体登记,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出口产品认证业务,认证结果仅限出口企业境外使用。备案条件和程序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协同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加强对相关认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三、国务院将根据有关政策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国务院        

    2023年10月27日